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宁公管催告〔2025〕第7号
青海东大重装钢构有限公司:
我中心2024年12月25日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宁公管责限〔2024〕第16号),要求你单位为张XX补缴住房公积金肆万叁仟捌佰叁拾陆圆整(¥43836),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中心作出如下催告: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为张XX补缴住房公积金肆万叁仟捌佰叁拾陆圆整(¥43836)。
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中心提出。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我中心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方式:0971-6517590
邮政编码:810000
联系地址: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23号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