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地区购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类型:
本市缴存职工在西宁地区购房
(一)申请条件:
1.借款人为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时,借款人所在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同时本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
借款人为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主缴存者需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
借款人为外中心缴存职工的需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帐户状态为正常。
2.借款申请人必须是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3.贷款用途必须是用于购买西宁地区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不包括别墅、公寓(商业)、小产权房(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
4.借款人及配偶具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的能力。
5.借款人及配偶,同意将所购买的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6.开发商所销售的楼盘已在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7.购买二手房的,房屋交易完税日期不超过一年(以增值税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二)申请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原件一份(提供借款人及配偶缴存地和购房地以家庭为单位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含未成年子女);
2.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3.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4.1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回迁房、公租房的还需提供: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三份。
4.2 购买二手房的还需提供:
(1)二手房买卖合同原件三份;
(2)过户后的不动产产权证书;
(3)增值税发票原件。(房屋交易完税日期不超过一年,以增值税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注:采取先审批后过户方式的,提供原不动产产权证书,待签订借款合同时再提供过户后的不动产产权证书和增值税发票。
(三)办理流程:
1.受委托银行受理;
2.中心复核、审批;
3.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4.受委托银行办理抵押登记;
5.中心发放贷款;
6.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
7.结清贷款。
(四)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及配偶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1.尚存在为他人担保行为的;
2.个人信用报告中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偿还的;
3.本中心缴存职工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连续6期(含)或累计10期(含)以上的逾期行为,外中心缴存职工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逾期行为;
4.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
5.尚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6.存在以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骗取公积金贷款行为,被中心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7.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诉讼或仲裁,被法院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的;
8.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9.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
五年以下(含五年):2.6%
五年以上:3.1%
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执行上述标准;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5年以下(含五年)在基准利率2.75%的基础上上浮10%即3.025%;5年以上在基准利率3.25%的基础上上浮10%即3.575%。
◆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首套住房认定标准:职工家庭名下无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二套住房认定标准:职工家庭名下累计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第二套住房。
房屋套数认定依据:以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表》中统计的房屋套数、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中记录的未结清的商业按揭贷款记录等为依据。
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依据:以中心业务管理系统中的贷款记录、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缴存证明》及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中记录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等为依据。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购买二手房贷款的房屋使用年限和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30年。
◆贷款额度:
夫妻双方均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职工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或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
◆月还款金额:
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月收入的50%。
◆首付比例:
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
职工家庭名下已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且有足够的偿还能力,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利率上浮1.1倍。
◆执行配贷系数情形:
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且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执行配贷系数政策,即职工可贷额度=缴存余额×(12+0.3×缴存年数),其中缴存余额为借款人(含配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内的合计余额,缴存年数为主借款人正常缴存年数,未满一年按一年计算,配偶的缴存年数不在计算范围之内。如主借款人在缴存期间出现断缴情况,缴存年数从最新正常缴存之日起算。
自主缴存人员因缴存情况的特殊性,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无论购买首套房还是二套房均须执行配贷系数政策。
◆还款业务
一、月对冲还贷签约、解约
在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并已发放贷款的借款人或其配偶还款当月即可申请办理对冲还贷签约、解约。即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办理方式:
1.网上办理:登录“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或“手机公积金”APP,登录后点击“业务办理”,选择“贷款业务”,点击“月对冲签约/解约”,按照提示申请签约或解约。
2.柜台办理:在贷款银行申请。
(二)所需资料:
1.借款人或配偶身份证原件;
2.他人代办需要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注意事项:
1.借款人与配偶共同签约月对冲还贷的,按借款人公积金账户、配偶公积金账户、借款人还款账户的顺序,依次扣划;
2.当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3倍月缴存额时,无法签约。
二、提前部分还贷、贷款提前结清
在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借款人或配偶在贷款发放正常还款1个月后,可申请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
(一)办理方式:
1.网上办理:登录“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或“手机公积金”APP,登录后点击“业务办理”,选择“贷款业务”,点击“提前部分还本/提前结清”,按照提示申请部分还款或结清。
2.柜台办理:在贷款银行申请。
(二)所需资料: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注意事项:借款人可以在贷款发放1个月以后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本金。
微信公众号
“手机公积金”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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