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通用清单
【来源: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07-05 11:11:52 浏览次数:1634
<
附件 | ||||||||
证明事项通用清单 | ||||||||
填报单位(盖章):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主要负责人: | 填表时间:2021.7.5 |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办理政务事务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申请书 | 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 | 公共服务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4、提取业务办理中的4.1提取申请4.1.5:“6.租赁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配偶无房证明。” |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不动产部门 | 否 | |
2 | 银行按揭贷款结清凭证 |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 公共服务 | 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办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批复》(宁公管委〔2010〕6号):“同意你中心开办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商业银行 | 否 | |
3 |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上级部门批准文件、人民法院破产裁定、公司决议、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关闭文件等 | 公积金归集业务 | 公共服务 |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规范(GB/T 51271-2017)》5、办理程序与要求中的5.7单位缴存登记注销:“5.7.1、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3、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价及复印件,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的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或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的文件等。” |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缴存单位和司法部门、工商部门 | 否 | |
4 | 还款明细 | 公积金提取业务 | 公共服务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4、提取业务办理中的4.1提取申请4.1.5:“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 |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商业银行 | 否 | |
5 | 《加装电梯项目资金分摊表》 | 公积金提取业务 | 公共服务 | 《关于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宁公管[2018]52号)申请资料中:“提取人身份证原件、不动产证原件、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批复、《加装电梯项目资金分摊表》、备案的电梯竣工验收报告。” |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否 | |
6 | 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 公积金提取业务 | 公共服务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4、提取业务办理中的4.1提取申请4.1.5:“10、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安部门 | 否 | |
7 | 县(市、区)级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原件(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证原件,村委会证明原件) | 公积金提取业务 | 公共服务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4、提取业务办理中的4.1提取申请4.1.5:“3、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款发票”。 |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房产部门和村委会 | 否 | |
8 |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 公积金提取业务 | 公共服务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宁公管[2018]53号)第3章第6条:“2.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或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司法部门 | 否 | |
9 | 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应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 | 公积金提取业务 | 公共服务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4、提取业务办理中的4.1提取申请4.1.5:“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和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劳动鉴定委员会 | 否 | |
10 | 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确认书或财产公证书 | 公积金提取业务 | 公共服务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4、提取业务办理中的4.1提取申请4.1.5:“1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职工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证处 | 否 | |
11 | 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确认的住院病案首页 | 公积金提取业务 | 公共服务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宁公管[2018]53号)第3章第12条:“1.职工本人因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肝硬化、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六种重病、大病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病案首页、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凭证”。 |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医院 | 否 | |
12 | 单身证明 |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公共服务 |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3.2.1 :2、婚姻状况证明。 |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民政部门 | 是 | |
注:本清单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立改废情况和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变更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 ||||||||
填表人:贾会娟 | 电话:65175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