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宁公管责限〔2025〕第6号
青海佳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原职工张XX投诉你单位欠缴其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住房公积金,要求补缴住房公积金。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未为张XX缴存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住房公积金,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以下义务:
为张XX(身份证号:630104XXXXXXXX2529)补缴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的住房公积金柒仟陆佰叁拾陆圆整(¥7636.00)。补缴手续请到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执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月8日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