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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部分条款,快来了解一下吧

 
【来源: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06-04 09:35:54  浏览次数:12088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国务院对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相适应的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就涉及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2.第十四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3.第十五条修改为:“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专家解析:此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改,一是强调了住房公积金的普遍性,即无论在职职工的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二是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即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是更进一步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将所修改条款中的“到”字全部改为“向”字。虽是一字之差,但内涵的变化千差万别。按照原来的条例,三条中所指的公积金缴存登记业务都必须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柜台实地办理,但“到”改“向”字后,不须再经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柜台审核,而可以直接就近选择缴存银行开设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以在网上、手机上申请办事。

       《住房公积金条例》的修改也突出了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保障职工住房权益的重要措施,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是树立诚信守法形象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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