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
【来源: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07-27 17:03:52 浏览次数:15284
分中心、各管理部、各受托银行: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防范贷款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办金函[2018]284号)规定,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业务规范如下:
一、自8月10日起,除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外,其余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具体界定时间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二、自10月1日起,调整第三套住房贷款认定方式,对职工申请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发放贷款;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已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望广大公积金缴存职工周知。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