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
【来源: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11-12 13:27:49 浏览次数:841
宁公管〔2015〕69号
各受委托银行: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以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放宽为30年;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贷款购买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下调到20%
二、缴存职工及共同借款人按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连同职工实发工资、奖金等薪酬计入可支配收入,综合评价职工还款能力,提高职工实际贷款额度。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由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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