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 住房贷款业务的通
各缴存职工: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如下:
一、职工家庭名下已拥有一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贷款利率在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首付比例按原政策即不低于20%执行。
二、职工家庭名下首套住房商业按揭贷款未结清的情况下,再次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仍执行原二套房政策,即:贷款利率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首付比例不低于60%。
三、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1月13日
政 策 解 读
一、什么情况下会上浮利率?
职工家庭名下(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已有一套住房的,无论有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均上浮利率。
二、如何判定住房套数?
以《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表》和《个人征信报告》为判定依据。
1.查验购房所在地不动产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表》;
2.查验《个人征信报告》中是否有未还清的商业按揭贷款记录,如已还清的不纳入判定依据。
注:异地购房的,查验抵押房屋所在地不动产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表》,并查验《个人征信报告》中是否有未还清的商业按揭贷款记录。
三、上浮利率如何计算?
目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准为五年以下2.75%,五年以上(含五年)3.25%。上浮10%后,贷款利率调整为五年以下3.025%,五年以上(含五年)3.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