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来源 |
监督检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新闻媒体曝光等 |
事项名称 |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实施主体 |
相关部室、分中心 |
实施范围 |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范围内的应缴、已缴住房公积金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
检查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
处罚流程 |
发现违法事实—调查取证—进行审查—责令限期整改—送达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执行行政处罚 |
处罚种类 |
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承办机构及 联系电话 |
承办机构:归集部、大通管理部、湟中管理部、湟源管理部、铁路分中心 承办地址及联系电话:0971-5218190(归集部) 0971-2816187(大通管理部) 0971-2231136(湟中管理部) 0971-2433150(湟源管理部) 0971-7122558(铁路分中心) |
救济渠道 |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可以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2、如不服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宁市政府或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