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宁公管责限〔2025〕第7号
青海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你单位原职工李**投诉你单位欠缴其2023年1月至6月住房公积金,要求补缴未缴存部分。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未按规定为李**缴存2023年1月至6月期间住房公积金,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以下义务:
为李**(身份证号:630105********1034)补缴2023年1月至6月的住房公积金肆仟玖佰贰拾圆整(¥4920.00)。补缴手续请到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执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2月27日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