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省级单位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业务范围调整的通知
【来源: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996-08-06 10:09:22 浏览次数:815
(1996)市房改总字第517号
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和省级单位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的实际。经研究,现就西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省级单位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业务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西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西宁地区省级企业单位、中央驻青行政企事业单位,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单位住房基金的管理;负责以上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
二、省级单位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单位住房基金的管理;负责以上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
三、从七月一日起已由省级单位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负责管理的省级企业、中央驻青单位的单位住房基金和归集的省级企业、中央驻青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由省级单位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划转给西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已由西宁中心负责管理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单位住房基金和归集以上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由西宁中心划转给省级单位分中心。原委托银行不变。并请委托银行严格按照此规定划转资金。
四、西宁地区各单位的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统计报表的填报等仍按(1996)市房改总字047号文件执行。
西宁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六年八月六日











